1.壹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夫妻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由雙方協商處理。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結婚時,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方補償給對方。
2.婚後雙方用貸款購買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由雙方協議處理。約定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房屋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供當事人使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