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取得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父母去世後子女繼承父母遺產的,只需在遺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壹條繼承人應當以所得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的部分,由繼承人自願償還。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可以不承擔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的責任。
第壹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時,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必要的繼承應留給缺乏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
繼承遺產就是繼承債務,即子女在父母去世後繼承遺產,需要在繼承價值範圍內償還債務。子女的個人財產不是用來還債,就是接受父親的饋贈,讓父親代替父親還債。另外,法律明確規定賭債不認。如果只是借條沒有標註為賭債,那麽借條就是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成立的。
無論是償還父親的債務,還是償還兒子的債務,都沒有法律依據。所以,如果父母欠債,那麽壹般情況下,作為子女,他們沒有償還債務的義務。當然,這個時候,如果子女對父母的債務負責,那就另當別論了。另外,還有壹種特殊情況,就是子女實際上繼承了父母的遺產。這時候他們需要繼承與房產同份額的債務,所以他們有償還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