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申請住房保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民政部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已連續接受救助6個月以上;
(二)人均住房面積低於12平方米。
第十六條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請實物配租:
(壹)因離婚失去自有或* * *住房的;
(二)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實物分房;
(3)將原房屋轉租或轉讓的。
擴展數據:
申請廉租住房材料
昆明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
第二十條申請住房保障,申請人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雲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卡》;
(二)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出具的現住房證明(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租賃證必須同時提交)。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證明;
(3)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四)委托他人辦理的,需提交委托書和身份證明。
持有特困職工優待證、革命烈士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市級以上勞動模範證的申請人,壹並提交。
參考資料:
昆明市住房和建設局-昆明市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