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應屆畢業生到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服務3年以上(含3年)的,學費由國家給予補償。在校學習期間因學費獲得國家助學貸款(包括普通高等學校國家助學貸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下同)的,補償的學費應當用於償還國家助學貸款本金及未全部償還前產生的利息。2.符合條件的研究生每學年補償性學費和國家助學貸款最高金額不超過16000元。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為學費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低於16000元的,按照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為學費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進行補償。畢業生每年實際繳納的學費或為學費獲得的國家助學貸款高於1.6萬元的,按照每年1.6萬元的金額進行補償。
4.除因正常調動、晉職、轉業等原因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外,對未滿三年服役期離開中西部地區和艱苦邊遠地區基層單位的學校畢業生,國家將取消其補償資格。對取消學費補償資格的畢業生,國家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從當年起停止補償其學費。對取消國家助學貸款代償資格的畢業生,負責償還剩余國家助學貸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