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第十條商品房預售,開發企業應當與中標人簽訂預售合同。開發企業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
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積極應用網絡信息技術,逐步實現商品房預售合同的網上登記和備案。
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可以委托代理人辦理。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有書面授權委托書。
第十壹條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所得款項應當用於相關工程建設。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具體辦法由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二條預售商品房自交付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開發企業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因開發企業原因導致中標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之日起90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除開發企業與中標人有特別約定外,由開發企業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