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申請貸款應向銀行提交:1,貸款申請書;2.付款計劃、還款計劃和準備計劃;3、借款人近3年的財務狀況;4.相關還款擔保文件;5.科技項目推薦材料;6.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和文件。
(二)貸款審批1。科技開發貸款項目由國家科委根據國家科技發展計劃組織,向地方科委下達推薦項目,由地方科委和當地中國銀行共同對項目進行評審。
2.各地方銀行和科委根據各自系統將對擬立項項目的評審意見上報中國銀行總行和國家科委。
3.中國銀行總行根據分行對該項目的評審意見,與直轄市車家科委在科技開發貸款規模內下達科技開發貸款專項信貸計劃。銀行可以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決定貸不貸、貸多貸少、期限長短。貸款項目的執行情況由分行和地方科委分別向總行和國家科委報告,由總行和國家科委進壹步調整安排,協商提出貸款項目。
4.科技開發貸款由中國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行、計劃單列市分行、經濟特區分行外貿信貸部主辦。貸款600萬元以上的項目報總行審批,貸款600萬元以下(含600萬元)的項目由銀行自行審批。
5.(三)貸款償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內償還貸款本息。借款人不能按期還款的,應在貸款到期日前1個月向銀行提出書面申請,經銀行同意後可展期壹次,展期最長不超過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