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第三條,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資資產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擔保的行為。可見,將在建房產抵押給銀行是合法的。但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出售抵押房地產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首先,通知抵押權人並征得他的同意。
二是如實告訴買方。在實踐中,合法的交易模式有以下幾種:壹是開發商逐步償還抵押房屋並分步出售。先還款,後銷售,並確保所售商品房處於解除抵押狀態。2.目前廣州的普遍做法是,開發商在履行通知的前提下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後,由抵押人自行籌措資金並壹次性提前歸還相應的賣房款,由房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和註銷,再辦理買賣合同的登記備案。在抵押人取得完全產權之前,買方的大部分房款尚未支付,因此買方資金的安全性較高。3.買受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後,買受人、開發商與貸款人(銀行)約定買受人將購房款存入銀行指定賬戶,專門用於償還房地產開發商應向銀行支付的貸款。銀行出具抵押註銷證明。4.如果買方在購買房屋後進行了部分購房款的抵押貸款,並且買方在貸款還清之前再次轉讓了其房產,則原買方在與劣後買方簽訂合同後共同向銀行申請抵押轉讓(此業務不是所有銀行都提供的)。然而,為了順利銷售,壹些開發商隱瞞了他們已經抵押房屋的事實並將其出售。因為不告知抵押事實是壹種欺詐行為,所以這份買賣合同無效。根據司法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要求開發商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