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預售合同的預售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預售方必須是經過批準設立,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開發企業是以營利為目的,從事房地產開發和經營的企業。
2、預售方必須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3、預售方必須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投入的開發資金必須符合法律的要求。預售方必須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
4、預售方必須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但在《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施行之前,預售方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而在壹審訴訟期間補辦了商品房預售證明的,則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法律依據:
《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
第三十四條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