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全部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壹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0%。
第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本行並購貸款業務發展策略,分別按單壹借款人、集團客戶、行業類別、國家或地區對並購貸款集中度建立相應的限額控制體系,並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對單壹借款人的並購貸款余額占同期本行壹級資本凈額的比例不應超過5%。
第二十壹條 並購交易價款中並購貸款所占比例不應高於60%。
第二十二條 並購貸款期限壹般不超過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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