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貸款,又稱“抵押貸款”。指壹些國家銀行采用的壹種貸款方式。要求借款人提供壹定數量的抵押物作為貸款擔保,以保證貸款到期償還。抵押物壹般是易保存、易損耗、易出售的物品,如有價證券、票據、股票、不動產等。貸款到期後,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時還款,銀行有權拍賣抵押物,以拍賣所得償還貸款。拍賣款清償貸款後的余額應歸還借款人。如果拍賣款不足以還清貸款,借款人會繼續還清。
抵押分為最高額抵押和傳統抵押兩種形式。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以抵押物對壹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進行擔保,是壹種不同於傳統抵押制度的新型抵押制度。與傳統抵押制度相比,區別在於:
(1)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為不確定債權;
(2)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通常是未來債權;
(3)有最高額抵押的,必須超過最高額支付;
(4)最高額抵押不得隨主債權的轉讓而轉讓。盡管最高額抵押比傳統抵押更具獨立性,但最高額抵押仍屬於抵押物,其設立方式和效力與傳統抵押並無本質區別。
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並按規定辦理了稅務登記和年檢手續的企事業單位法人;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利潤。不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
具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本息和到期貸款已經清償;如果沒有還款,已經制定了銀行認可的還款計劃;根據《銀行業企業信用評級標準》,原則上信用等級必須在A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