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規定,所購保障性住房居住滿五年後按市場價交易時,出賣人按成交價的10%繳納綜合地價款的,買受人無需繳納成交價3%的土地出讓金。
第三條經濟適用住房制度是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政策體系的組成部分。保障性住房供應對象應當與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相銜接。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供應、使用和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保障性住房應當以國家統壹政策為導向,因地制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合理確定保障性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範圍和供應對象,並組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保障性住房工作負總責,對所轄市、縣人民政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
信息公開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第七條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以劃撥方式供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應納入當地年度土地供應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承擔。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工程為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九條個人購買保障性住房向商業銀行申請貸款,除符合《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的規定外,還應當出具市、縣人民政府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門的批準通知書。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並優先獲得住房公積金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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