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金融企業繼續使用外包服務提供商(可以是集團內的關聯實體或集團外的實體)來完成以前由自己承擔的業務活動。
2.外包可以是金融企業將業務(或部分業務)轉移給服務提供商,或者服務提供商進壹步將其轉移給另壹家服務提供商(即“分包”)。
當受監管實體將高級外包原則應用於特定外包業務時,應考慮以下問題:
1,應根據外包業務對受監管實體業務的重要性進行應用。
2.外包實體和服務提供商之間的附屬關系或其他關系。當有必要將外包原則應用於關聯實體時,可以對其進行適當修改,以反映集團內部外包風險的差異。
3.服務提供商是否受到獨立監管機構的監管。
擴展數據:
金融外包的風險與防範:
受監管實體的職能和業務可以多種方式開展,相關職能可分為產品制造、營銷、後臺支持和分銷。如果各種職能在不同的地方執行,但仍然由實體內的部門處理,這種情況不屬於外包。實體應在常規風險管理框架內防範相關風險。
各種行業和監管報告指出,外包涉及風險轉移和管理(大多與跨境業務有關)。各行業和監管機構認為,受監管實體越來越依賴外包可能會影響其管理風險和遵守監管要求的能力。此外,監管部門還擔心受監管實體采取適當措施管理風險和遵守監管要求的能力可能因外包而難以向監管部門有效展示。外包業務導致的這些問題之壹是,過度依賴外包業務將嚴重影響受監管實體的可持續性及其履行客戶責任的能力。
受監管實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來降低風險:制定全面、明確的外包政策,建立有效的風險監管流程,要求外包公司制定應急計劃,通過談判達成合理的外包合同,分析服務提供商的財務和基礎設施狀況。監管部門可以通過以下措施減少外包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評估單個公司時充分考慮外包情況,在分析系統風險時考慮服務商的風險集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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