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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

法律分析:金融企業承擔風險和損失的資產應計提準備金,具體包括發放貸款和墊款、可供出售類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存放同業、拆出資金、抵債資產、其他應收款項等。對由金融企業轉貸並承擔對外還款責任的國外貸款,包括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買方信貸、外國政府貸款、日本國際協力銀行不附條件貸款和外國政府混合貸款等資產,應當計提準備金。金融企業不承擔風險的委托貸款、購買的國債等資產,不計提準備金。

金融企業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日對各項資產進行檢查,分析判斷資產是否發生減值,並根據謹慎性原則,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對發放貸款和墊款,至少應當按季進行分析,采取單項或組合的方式進行減值測試,計提貸款損失準備。

法律依據:《金融企業準備金計提管理辦法》

第九條 金融企業不采用內部模型法的,應當根據標準法計算潛在風險估計值,按潛在風險估計值與資產減值準備的差額,對風險資產計提壹般準備。其中,信貸資產根據金融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風險分類,標準風險系數暫定為:正常類1.5%,關註類3%,次級類30%,可疑類60%,損失類100%;對於其他風險資產可參照信貸資產進行風險分類,采用的標準風險系數不得低於上述信貸資產標準風險系數。

第十條 金融企業對非信貸資產未實施風險分類的,可按非信貸資產余額的1%—1.5%計提壹般準備。

標準法潛在風險估計值計算公式:

潛在風險估計值常類風險資產×1.5%+關註類風險資產×3%+次級類風險資產×30%+可疑類風險資產×60%+損失類風險資產×100%

財政部將根據宏觀經濟形勢變化,參考金融企業不良貸額、不良貸款率、不良貸款撥備覆蓋率、貸款撥備率、貸款總撥備率等情況,適時調整計提壹般準備的風險資產範圍、標準風險系數、壹般準備占風險資產的比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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