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金融借款合同是指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而產生的糾紛。借款合同,是當事人約定壹方將壹定種類和數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於壹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額貨幣的合同。其中,提供貨幣的壹方稱貸款人,受領貨幣的壹方稱借款人。針對違反借款合同所需要承擔的責任,需要分別區分貸款方和借款方的責任。貸款方的責任:貸款方不按合同規定及時貸款,應償付違約金。借款方的責任: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歸還貸款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加付利息。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使用政策性貸款的,應當加付利息;貸款方有權提前收回壹部分或全部貸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