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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和借款合同有什麽區別?

貸款合同是指金融機構作為貸款人,接受借款人的申請,向借款人提供貸款,借款人到期歸還貸款本金並支付貸款利息的協議。金融機構借款合同是借款合同的壹種,具有以下特征:1。有償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是為了獲得相應的商業利潤。因此,借款人在獲得金融機構提供的貸款的同時,不僅要承擔按時歸還本金的義務,還要按照約定向貸款人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義務是借款人使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對價,所以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在這壹點上,這個合同不同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後者是免費合同。當事人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2.強制性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合同不是書面形式,雙方對合同的存在有爭議的,應當認定合同關系不成立。如果雙方沒有爭議或者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合同仍然成立。在形式上,該合同也不同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於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不采用書面形式。3.非營利性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經合同雙方協商壹致,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從成立之日起生效。在雙方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不需要以出借人的借款交付為前提,因此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是承諾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不同,合同在貸款人提供貸款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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