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以負面清單的形式劃定了網貸中介機構的業務邊界,明確提出了禁止貸款、禁止股權眾籌、實物眾籌、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等12項禁止行為。
(1)利用本機構互聯網平臺為自身或關聯借款人融資;
(2)直接或間接接受和收取貸款人的資金;
(三)向貸款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
(4)向非實名制註冊用戶推廣或推薦融資項目;
(五)發放貸款,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6)拆分融資項目的期限;
(七)銷售銀行理財、券商資管、基金、保險或信托產品;
(八)除法律法規和同業拆借相關監管規定允許外,與其他機構進行任何形式的混合、捆綁或代理投資、代銷、推廣、經紀等業務;
(九)故意編造、誇大融資項目的真實性和收益前景,隱瞞融資項目的缺陷和風險,以含糊不清的語言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進行虛假片面宣傳或者推介,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損害他人商業信譽,誤導貸款人或者借款人;
(10)為投資股市的融資提供信息中介服務;
(11)從事股權眾籌、實物眾籌等業務;
(12)法律法規及點對點借貸相關監管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