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中沒有金融傳銷罪。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按照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立案追訴:通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要求參與者支付或者購買商品、服務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 並且直接或者間接利用發展人數獲取報酬或者回扣,誘導、脅迫參與者繼續發展他人參與,以此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30人以上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等級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壹規定:組織、領導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以支付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要求參加者取得加入資格,按照壹定順序形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數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的傳銷活動的, 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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