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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借款日期與實際借款日期不同應該怎麽辦

法律分析:借條的轉賬日期與打借條日期不壹致是正常的,應當以實際匯款時間為準。 如果借款屬實的,具有法律效力。最好補充證據證明借條指向的借款與轉賬的款項是同壹筆的證據。 借條落款日期與轉賬有先後順序的,借條在先,轉賬在後的,轉賬的方式就是履行借條中的出借人給付借款的義務。轉賬在前,借條在後,出具借條的方式是對借款事實事後進行的補充。無論是哪種情況,出借人最好能在起訴前補充證據證明兩者指向的是同壹個借款,比如通話錄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 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 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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