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借款合同就借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壹條。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擴展數據:
借款合同簽訂後,貸款人和借款人應按約定履行合同。對於貸款人來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是他們的主要義務。但由於資金周轉或其他原因,貸款人可能無法按約定的日期或金額提供貸款。貸款人的這種違約行為會損害借款人的合法利益,影響借款人對貸款的使用。
因此,貸款人不按合同約定的期限提供貸款的行為,不僅損害了借款人的利益,也增加了自身經營的風險。根據本條規定,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貸款人應賠償借款人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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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網-公安不得介入經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