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五條,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公安機關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案件,應當進行預審,並對收集、調取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
?貸款欺詐案件的立案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目的是非法占有。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追訴:
1,個人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在5000元以上至20000元的;
2.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單位名義實施詐騙,詐騙所得歸單位所有,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
我國《刑法》第壹百九十三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