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處理如下: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壹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二條
貸款人按照約定可以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向貸款人定期提供有關財務會計報表或者其他資料。
第六百七十三條
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個人欠款不還怎麽辦
個人欠款不還的處理方式如下:
1、如果借款期限已經滿,經出借人催要而仍未償還借款的,出借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出借人在起訴時要註意訴訟時效,如果超過三年的訴訟時效,人民法院就會不予受理,出借人的債權就失去了法律保護;
3、對於那些因特殊情況可能滅火或今後難以取得的證據,可以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對於那些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