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案件管轄註意事項:
1、借款合同糾紛也是合同糾紛的壹種,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在借貸合同糾紛中,被告所在地好確定,但是對於合同履行地壹直存有爭議,尤其是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時,出借人所在地是借款合同履行地還是借款人所在地為借款合同履行地,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借款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法院管轄的情況下,若借款人與出借人所在地不壹致,出借人往往會在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而借款人往往會向法院提出管轄權異議,導致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久拖不決。
2、借款合同為雙務合同,貸款人提供貸款應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償還貸款在貸款人所在地履行,即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還借款的合同履行地在出借人壹方,出借人可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通常情況下,借款合同都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不過,在適用法律規定之前,可以先由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約定,在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才會說按照法律規定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