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借款合同已經全部履行完畢,則合同終止,因此只有合同未履行完畢時涉及解除問題。
未履行完畢的借款合同尚未到期時,能否可以提前解除,可以分為以下情況:
(1)協議解除。借款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借款合同當事人壹方可以提前解除合同: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②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③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④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⑤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借款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3)約定解除:當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壹方當事人保留解除權,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可以提前解除借款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壹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第六百七十三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