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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合同和融資合同的區別

法律分析: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是由三個相關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和供應商)簽訂的購買合同和租賃合同。出租方壹方面與供貨方簽訂供貨合同,另壹方面與承租方簽訂租賃合同,但兩個合同的標的物是壹樣的,即供貨方從出租方取得貨款,將設備交給承租方使用。這兩個合同是獨立的,有不同的目的。規定的權利義務也不盡相同,但“三方兩約,租賃與交易密不可分”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征。即使在回租合同中,雖然承租人和供應商是壹體的,但他們是兩個不同的主體。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和借款人,不涉及第三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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