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取締地下錢莊、打擊高利貸的通知[2002]30號2。嚴格規範民間借貸。民間個體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在民間個人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屬於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貨幣資金,禁止吸收他人資金並轉移給他人用於借貸。民間個人貸款利率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但雙方協商確定的利率不得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的4倍(不含浮動)。超過上述標準的,應界定為高息放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以放貸為目的,向金融機構借入信貸資金,高利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六條【高利借貸案件(刑法第壹百七十五條)】為取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高息放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兩次以上因高息放貸受到行政處罰,且又高息放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