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般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7條明確規定,逾期付款、逾期交付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計算。壹部法律不可能適用兩種計算標準。所以法院在處理購房合同無效後的退款時,是按照銀行的貸款利率計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受人因壹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的,對方可以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無法訂立,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將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還給買受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未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計算方法的,可以參照下列標準確定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數額:逾期付款的, 按照未支付的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 逾期交付使用的,按照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同地段同類房屋逾期交付期間的租金標準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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