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約定期限歸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05條規定,借款人應在約定期限內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借款期限不滿壹年的,應當隨借款壹並支付;貸款期限在壹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年年底支付,剩余期限不足壹年的,應當隨貸款壹並支付。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壹十壹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應當認定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貸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關於限制貸款利率的有關規定。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2條,
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和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壹十三條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維修等條款。
第二百壹十四條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限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第二百壹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壹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參考:中國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