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的問題可分三種情況來看;
壹:若男方父母貸款買房,且房產證寫的是男方壹人名字,且後續貸款均由男方父母來還款,那麽可依照前述第七條規定得出房產為男方壹人獨有;
二:若男方父母貸款買房,且房產證寫的是男方壹人名字,但後續貸款由男方來還,那麽貸款應視為夫妻雙方***同財產償還。我認為在此處可參照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的規定,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法院可以認定該房產屬於男方,但針對夫妻***同財產還貸部分和房產增值部分,男方要給予女方充分的補償。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第十條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三、若男方父母貸款買房,但房產證寫了男女方雙方名字,那麽房產屬於夫妻***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