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按每日3%的標準處以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於2003年10月28日頒布。2007年和2011兩次修改。?
擴展數據
滯納金是指行政機關對逾期不履行給付義務的相對人施加新的給付義務的方法。目的是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屬於行政強制執行中的壹種具體的執行刑罰形式。
其特征在於:
(1)適用於金錢給付義務。
(二)義務人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義務。
(3)可以重復做,具體表現為按日收費。
如果按照稅法的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將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單位和個人處以壹定比例的滯納金。
主要適用於稅務領域,但不限於此。在有支付義務的其他管理領域,當對方未能履行其義務時,可以采取滯納金,如環境汙染費。遲延支付措施既可以避免義務人不履行義務對國家利益造成的損害,又可以避免直接強加給相對人造成的權益損害,可以督促其盡快履行義務,因此可以作為壹種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