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投標人在投標有效期內撤回投標文件,或者中標後未簽訂施工合同,或者中標後未提供履約擔保的,只要發生下列情形之壹,招標人有權不退還投標保證金。沒收投標保證金: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無正當理由不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在簽訂合同時向招標人提出附加條件或者變更合同實質性內容,或者拒絕繳納規定的履約保證金的,招標人可以取消其中標資格,沒收其投標保證金。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之後,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有效期截止之前,投標人不得補充、修改、替換或撤回其投標文件。如果投標人補充、修改或替換投標文件,招標人將不予接受;如果投標人撤回其投標文件,其投標保證金將被沒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下列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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