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預付款的數額和撥付時間預付款的數額和撥付時間,以合同專用條款中的約定為準。包工包料工程的預付款按合同約定撥付,原則上預付比例不低於合同金額的10%,不高於合同金額的30%。對重大工程項目,按年度工程計劃逐年預付。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實體性消耗和非實體性消耗部分應在合同中分別約定預付款比例。在具備施工條件的前提下,業主應在雙方簽訂合同後的壹個月內或不遲於約定的開工日期前的7天內預付工程款。
2、預付款的撥付及違約責任業主不按約定預付,承包商應在預付時間到期後10天內向業主發出要求預付的通知,業主收到通知後仍不按要求預付,承包商可在發出通知14天後停止施工,業主應從約定應付之日起向承包商支付應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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