亞述王國鑒於奴隸數量太多,無法組織大規模的奴隸制農場,和想要從奴隸身上取得更多的利益,采用了有別於其他壹些古代國家的剝削方式,即奴隸主把土地分成小塊交給奴隸壹家壹戶耕種,收取各種租稅,征召各種各樣的勞役的辦法。這類奴隸可以有自己的財產,個別的還擁有不動產,有權簽定合同或到法庭作證,也有家室。但他們沒有人身自由,就是隨時可以被奴隸主賞賜給別人當奴隸的。這種辦法多用王室的土地上,成為壹種特殊形式的王室奴隸。在大小奴隸主的土地上勞動的多數也是奴隸,他們往往是全家壹起被奴隸主所奴役。奴隸主出賣土地時,他們連同土地壹起被出賣給新的主人。
新巴比倫時代,兩河流域的經濟,特別是商業貿易有了迅速的發展。為提高生產效益,調動奴隸的積極性,許多奴隸主對奴隸多采取租佃和承包方式,把土地或某些工商部門交給奴隸經營,並向他們貸款,然後收取高額年貢、利息和地租。此外,奴隸還要交1種數額不定的"人身租"(曼達圖)。奴隸所承擔的租稅是沈重的,但這種靈活的經營方式仍使壹些勤勞、精明的奴隸獲得了可觀的利潤。新巴比倫時期形成的這種特殊奴隸制,後來在東方壹些國家中曾長期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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