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雙重客體,既侵害了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所有權,又侵害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2、客觀要件本罪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具體表現為:(1)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二)利用虛假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為了支持生產,鼓勵出口,增加有限資金的價值,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有時根據經濟合同發放貸款。壹些犯罪分子偽造或使用虛假的出口合同或其他短期產出率良好的經濟合同,騙取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三)使用虛假文件從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騙取貸款的。所謂證明文件,是指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時需要的文件,如擔保函、存款證明等。(四)以虛假的產權證明作為抵押物或者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這裏的物權證明是指能夠證明行為人對房屋等不動產或者可以隨時贖回的汽車、貨幣、票據等動產擁有所有權的壹切文件。(5)以其他手段騙取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其他手段”是指偽造單位公章、印鑒騙取貸款的;以假幣作抵押騙取貸款;先借款再用欺詐手段拒不還貸。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壹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單位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4.主觀要件本罪主觀上由故意構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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