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減免稅額是對某些納稅人或課稅對象的鼓勵或照顧措施。減稅是減征部分應納稅款,免稅是免征全部應納稅款,減稅免稅可以分為稅基式減免、稅率式減免和稅額式減免。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具體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並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壹)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
(二)因自然災害遭受重大損失的。
國務院可以規定其他減稅情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減免稅額的項目有哪些
1、子女教育。納稅人的子女在接受全日制教育時,產生的壹些費用支出,可以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進行定額扣除;
2、繼續教育。需要符合規定時間以及相關的條件,可以按照每個月400元進行定額扣除;
3、大病醫療。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產生的醫療費用經過醫保報銷後,自己承擔的醫療費用已經超過了1.5萬元的部分,會在年度匯算清繳時進行,據實扣除,限額在8萬元以內;
4、住房貸款利息。如果納稅人有住房貸款,那麽每個月有1000元的標準定額進行扣除;
5、住房租金。居住不同的城市,住房租金定額扣除的金額是不同的;
6、贍養老人。在父母年滿60周歲以後,獨生子女每個月可以有2000元的標準定額進行扣除,如果是非獨生子女,那麽就需要兄弟姐妹來分攤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金額不得超過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