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開發商不具備按揭合作主體資格,或者未與銀行簽訂按揭貸款業務合作協議,僅以虛假銷售方式套取銀行按揭貸款;
(2)以個人住房按揭貸款名義套取企業生產經營用途的貸款;
(3)以個人住房貸款方式參與不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銀行債權置換或企業重組;
(4)銀行信貸人員向虛擬借款人或不具備真實購房行為的借款人發放高額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
(5)所有借款人均為虛假購房,由開發商或包工頭負責辦理;
(6)開發商與購房人串通規避零首付的政策限制,將實際售房價提高壹定比例後規定在售房合同中,再向購房人出具收到首付款的收據,雙方按照售房合同規定的虛假售價,依銀行要求的按揭成數辦理貸款手續。采取這種假按揭的方式,購房人事實上未向開發商支付壹分錢的首付款,而銀行卻要向購房人提供售房總價100%的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