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職工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壹)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普通自住住房。
(二)申請貸款時已達到規定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期限。
(三)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和貸款償還能力,個人信用狀況良好。
(四)住房公積金貸款未發生或已全部還清。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最高額度、最長使用年限和首付款比例,由公積金中心根據國家政策和本市實際情況適時提出,經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後向社會公布。
3.公積金中心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初審手續。公積金中心和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履行職責,建立風險防範機制,確保資金安全。
4.受委托銀行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符合條件的,報公積金中心審批。公積金中心應當自收到受委托銀行提交的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發放貸款的決定。
5.準予貸款的,受委托銀行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放貸款。
6.職工提前償還部分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或者壹次性提前償還全部貸款本息的,受委托銀行不得收取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