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州市海珠區鐘同福路壹居民樓發生火災。4人在火災中喪生,分別是戶主、戶主的女兒、戶主的女婿和戶主不到3歲的孫子。友邦保險接報後,確認戶主的女兒、女婿、外孫是友邦保險的長期客戶(被保險人),友邦保險作出了38萬元的賠償決定。然而,保單上的受益人(戶主、戶主的女兒和孫子)和被保險人都在同壹事故中喪生。誰應該支付索賠?中國人壽:被迫為世界最貴女人玉腿保險簽約的受害人,因父親倒車撞死幼子,將獲得20萬保險賠償金。拒絕賠償匯金首次增持保險股份導致社保不交的猜測:小聰明暗藏巨大風險490萬豪車碰撞273萬維修費。假設無法確定受益人和被保險人的死亡順序,根據《保險法》的相關規定,將推定受益人先死亡,保險金為被保險人的遺產。根據繼承法,第壹順序繼承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由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壹順序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法律專家對上述主張的分析認為,根據目前的情況,假設最終司法機構無法確定死者的死亡順序,作為戶主孫子遺產的保險金將由其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目前顯示他的爺爺奶奶已經不在了,誰來繼承還存疑。作為戶主的女婿的遺產,保險金將由他仍然健在的母親繼承;目前戶主女兒遺產的保險金顯示,第壹順序繼承人已不在人世,因此將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以上繼承關系只是基於現有情況的分析,最終需要公證處辦理的繼承公證書作為理賠依據。此前,社會上也曾出現過保險受益人和被保險人同時死亡,最終眾多繼承人訴諸法律尋求解決的案例。據了解,遇難者家屬辦理死亡證明後再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友邦保險會根據繼承權公證確定收款人並進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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