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婚前以***有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婚後***同還貸,婚前取得房產證且房產證登記在壹方名下的 由於壹般情況下,我們在認定房產歸誰時的依據就是房產證上的名字。因此,此時極容易被認定為登記方財產。 所以此時,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同財產時,壹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於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壹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八條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