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職工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
(2)退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已經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
職工符合本辦法提取住房公積金條件的,配偶也可以從本人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應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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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公積金支取管理辦法相關法律法規:
第二十九條單位憑提取證明和相關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是否批準提取的決定。
管理中心批準支取的,支取金額將在3日內直接劃入員工銀行儲蓄賬戶。單位申請將提取金額轉入單位結算賬戶的,應當經職工本人同意。
第三十壹條?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職工可持有效證明材料向管理中心申請督促單位辦理。經督促後單位仍不辦理的,管理中心可根據員工申請進行處理。
百度百科-《北京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