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婚後以個人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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