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和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為夫妻壹方的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壹方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獲得的;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擴展數據:
財產的終止:
1,因夫妻協議終止。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終止同壹財產制,實行分別財產制或者其他形式的夫妻財產制。
2.因離婚而終止
離婚導致婚姻消滅,也可以導致夫妻同壹財產制的終止。離婚時,夫妻對財產進行約定或者依法分割,使之成為自己的個人財產。
3.因配偶壹方死亡而終止
我國《繼承法》第26條規定:除另有約定外,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 * *和全部財產的壹半,歸配偶所有。
剩下的是被繼承人的遺產。配偶壹方死亡,未亡配偶有權分割財產,繼承死者遺產。
當夫妻共同財產因上述原因終止時,夫妻關系消滅,由此開始夫妻共同財產的清算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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