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的基本條件如下:
1.定居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身份證;
2、落戶《戶口本》;
3.落戶人員與室內成員的家庭關系證明。如果非直系家庭成員搬進來,提供戶主同意搬進來住的證明。農業人口遷入的,提供村委會同意接收的證明;
4.新設立家庭的,非農業人口提供當地房屋產權證或公有住房租賃合同原件及復印件,自辦住房提供者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書及其復印件,無產權證的提供購房發票或銀行貸款購房合同復印件及房管、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居住證明及以上證明。農業人口提供村委會同意開戶的證明;
5、地方院校畢業分配時,本地學生提供《就業報到證》、接收單位的證明,未分配工作的,由學校出具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條
公民遷出戶口管轄地,應當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辦理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註銷戶口。
公民從農村遷入城市,必須持城市勞動部門的就業證明、學校的入學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證明,向常住戶口的戶口登記機關申請遷出。
公民移居邊境地區,必須經居住地的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