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離婚的,產權登記的壹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因此,根據這壹條款:
1,寫兩個人的名字,離婚的時候平分。寫壹個人的名字,它就屬於那個人了。
2.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需要加名或去名,只收取工本費。
3.辦理房產證手續的相關事宜,請咨詢當地房產局或不動產登記機構。
擴展數據:
2011八月12,?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百度百科-婚姻法解讀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