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對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沒有明確約定的,房產證上只寫壹方的名字,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2.父母雙方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在壹個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可以按照各自父母出資份額認定為雙方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買的房子是夫妻共同所有。離婚時,如果壹方想擁有房屋的使用權,評估單位會進行評估,然後分配給另壹方。如果雙方都想擁有這所房子,他們就會出價購買。如果雙方都不想要房子,人民法院會拍賣,然後再分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在處理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1065條婦女與丈夫得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之財產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同所有,或部分歸各自所有或部分歸共同所有。該協議應為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另壹方知道該約定的,應當以夫妻的個人財產用於清償夫妻所欠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