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離婚時房貸未還清,房產分割應根據購房時間分為兩種不同情況:(1)婚後購房。在這種情況下,房屋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未還房貸也屬於其中。離婚時,房產和房貸壹起分割。(2)房子是壹方婚前購買的。這種情況下按照誰的名字分兩種不同情況:1,婚前交房壹方名下。在這種情況下,分割房產意味著“房產屬於產權登記方,未歸還的借款是產權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應當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另壹方雙方為償還借款所支付的款項以及婚後財產相應的增值部分。“顯然,在這種情況下,房子應該歸婚前付款的買方所有,但婚後還款部分及其增值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婚前付款的買方給予補償。同時,未還的房貸也將由婚前付款的買家承擔。2.以夫妻雙方的名義。本案中,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還欠的房貸歸其所有。離婚時,房子和房貸要壹起分。至於壹方婚前支付的房款,應作為債權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離婚時,夫妻雙方協議處理財產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妻子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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