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需要註意的是,婚後父母部分出資購買房屋,且沒有明確約定出資給丈夫或妻子的,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據此,父母婚後以壹方或雙方子女名義簽訂的房產買賣合同,以出資作為首付款購買的房屋,無論登記在壹方或雙方子女名下,均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溫馨提示:婚後購買的房屋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屬於丈夫或妻子個人財產。壹是夫妻約定房屋僅歸壹方所有;第二,父母壹方支付房子的全部價款,並明確表示只給丈夫或妻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部分的解釋(壹)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出資為雙方購買房屋的,該出資視為對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是對雙方贈與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出資為雙方購房的,按照約定辦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二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六十二條夫妻*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是夫妻* *的財產,歸夫妻* *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