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壹方婚後參與共同還貸的,婚前壹方的個人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離婚時應由所有人給予補償,不妨礙抵押財產所有權的認定和分割。該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無論哪壹方取得財產所有權,都應賠償另壹方財產價值的壹半。所以,如果雙方能協商解決財產歸屬問題,分割財產並不難。比如壹方可以取得房產來支付另壹方的賠償金,承擔銀行的剩余債務;
2.如果雙方不能通過協商達成壹致,通過訴訟解決房屋所有權問題,由於房屋已取得房產證但未還清貸款,銀行對該房屋有抵押權,壹般認為這類房屋屬於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法院壹般不會對房屋的權屬問題作出直接判決,而是判決房屋歸壹方所有,並告知當事人在還清銀行貸款、註銷抵押登記後,通過訴訟解決房屋產權歸屬問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第1063條
下列財產是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