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模式中三個主體:
1、項目業主。是指項目所在國政府及所屬部門指定的機構或公司,也稱項目發起人。負責對項目的項目建設特許權的招標。在項目融資建設期間,業主在法律上不擁有項目,而是通過給予項目壹定數額的從屬性貸款或貸款擔保作為項目建設、開發和融資的支持。在項目建設完成和移交後,將擁有項目的所有權和經營權。
2、BT投資建設方。BT方通過投標方式從項目所在國政府獲得項目建設的特許權。負責提供項目建設所需的資金、技術,安排融資和組織項目的建設,並承擔相應的項目風險。通過招投標方式產生相應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設備、原材料供應商等。
3、貸款銀行或其他相關單位。融資渠道在BT模式中扮演很重要的角色,項目的融資渠道壹般是投資方自有資產、銀團貸款、政府政策性貸款等。而貸款的條件壹般取決於項目本身的經濟效益,BT方的管理能力和資金狀況,以及政府為項目投資方提供的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