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其中,向對方借錢的壹方稱為借款人,借錢的壹方稱為出借人。根據出借人的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為金融機構借款合同和自然人借款合同,兩者都是典型的財產所有權轉移合同。
法律特征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歸還貸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是貸款的壹方當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法律對借款人的資格沒有任何限制。出借人是出借資金的當事人,可以是合格出借人的法人,如商業銀行、信托投資公司以及其他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具有從事金融業務資格的金融機構。其他民事主體也可以進行民間借貸,也是合格的出借人。
貸款合同的特點是:
(1)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貨幣。貨幣本身就是消費者,壹旦使用,就被消費掉了,原來的東西就不復存在了。因此,借來的錢投入使用後,借款人不能再向出借人歸還“原始”借款,只能在合同到期時向出借人歸還同幣種的款項本息;
(2)借款合同是轉移借款所有權的合同,貨幣是消耗品。在借款合同中,壹旦貸款交付給借款人,該款項即歸借款人使用和所有,貸款人對該款項的所有權轉化為合同到期時向借款人主張償還貸款本息的權利;
(3)借款合同壹般為有償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按照壹定標準向借款人收取利息。利息是借款人取得和使用貸款的對價,所以借款合同是有償合同。自然人之間對借款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
(四)借款合同壹般為約定和雙務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口頭借款合同要求有實際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