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業務咨詢,並壹次性告知貸款審核所需材料。
2.職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提出申請,市公積金繳存中心根據職工的申請對職工繳存的貸款進行核實,並為從未使用過住房公積金或首次住房公積金貸款已結清的職工出具《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
3.貸款城市公積金中心受理職工異地貸款申請後,應當向繳存城市公積金中心核實異地貸款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證明中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核實無誤的,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貸款審批手續,並將結果反饋市公積金中心。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查明職工異地貸款情況,並建立職工異地貸款明細臺賬。
4.異地繳存職工在貸款還款期間,如發生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轉移的,原繳存地市公積金中心應當及時告知貸款地市公積金中心並向市公積金中心轉移。轉入地市公積金中心應在接收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後及時進行重新認定和記錄。